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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报2月20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李皓若)近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范其业务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主要任务共6部分、16条具体措施,包括严格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加强各准入条件、高管人员资格审查,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管理。重点监管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落实监管等情况,把握好地方金融组织存在的风险防范点,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亮剑行动”,强化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分类监管,对地方金融组织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行政处置处罚,对“失联”“空壳”及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快行业领域出清。落实地方金融组织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发挥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效能,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有效防范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引导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服务效能,通过开辟快速服务通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业务审批门槛等手段,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通过增资扩股、发行债券等方式,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配合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加大整治打击力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了县(市、区)、功能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辖区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和风险状况,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不断完善监管办法和措施,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守住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安全防线。

接下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在依法依规做好事前审批的基础上,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守住红线、底线,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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