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本公司员工张文(身份证号:370902xxxxxxxx0630),于2022年9月7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未交接相关工作,未提出请假事宜,也未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对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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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