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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全市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化建设“六有”标准
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本报9月20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刘明荟)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面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泰安市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发展水平,出台了全市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化建设“六有”标准。

有制度。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适合本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供方审核,医疗器械储存、养护、出入库、效期管理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有责任人。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责任应落实到人,责任人员要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有设施设备。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医疗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存储空间,具备所使用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的存储设备器具。

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应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保证使用的产品可查询、可追溯。暂不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条件的,应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医疗器械储存、出入库及医疗器械使用等记录。

有公示承诺。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应公示其使用的主要口腔科器材资质信息和国家药监局查询途径,并做诚信承诺。

有自查。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应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报告,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措施。

据工作人员介绍,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压实基层口腔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确保全市基层口腔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化建设“六有”标准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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