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概念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网络有组织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软暴力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工作机制
扫黑除恶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机制,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实现常态化运行。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有组织犯罪线索,接收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侦查有组织犯罪案件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
◆有关国家机关职责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打伞破网犯罪
◆深挖“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包庇、纵容,为有组织犯罪组织提供帮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失职渎职,以及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干预办案等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中不得有对犯罪线索隐瞒不报、通风报信、违规处置涉案财物、违法处理案件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打财断血
◆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应依法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赔;若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可以追缴、没收其他财产的等值部分。
◆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特殊情形
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财产,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均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严格执行财产性判项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预防治理
◆行业预防治理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和公安机关一并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可依法确定本地预防和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区域场所。
◆基层组织候选人资格审查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及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个人财产和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不超过五年。
◆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参与
◆坚持群众路线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群众参与,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协助配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举报和奖励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如通过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举报)。
◆证人保护措施
因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以及出庭作证而使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禁止接触和专门性保护等。
泰安市扫黑办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泰安。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成果,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