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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警方“零容忍” 严肃查处涉疫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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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4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泰安警方“零容忍” 严肃查处涉疫违法行为

 

当前,我市正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市上下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但仍有极个别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影响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受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违反行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案例

3月23日,某娱乐中心在疫情期间违规营业。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场所实际经营人霍某某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二、扰乱防疫秩序案例

3月27日,刘某某、郑某某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某高校校区,扰乱单位秩序,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其处警告处罚。

三、擅自闯卡案例

3月29日,董某、石某某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驾驶机动车强行闯卡。肥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分别对其处一百元罚款处罚。

四、未向社区报备案例

案例一:3月29日,段某某拒不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区管理有关规定,在未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3月29日,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向社区报备外地来泰人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疫情防控直接负责人张某某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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