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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差评权”不容剥夺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青衫/文 安琪/图

因对所购买课程不满,北京一研究生对考研机构“文考网”作出差评,并使用“虎视眈眈”等词语描述商家行为。近日,法院判决该学生侵犯商家名誉权,处以道歉和罚款。(中国经济网)

消费者在差评中使用过激语句固然不好,但商家的做法也有待商榷。根据案情描述,面对差评,文考网不仅不反思教学质量,还将顾客聊天内容直接公布在微信群中,以此来要挟顾客取消差评。其行为涉嫌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行使差评权,既是监督,也是对自己正当权益的维护。

不容许差评,则所谓好评根本没有意义。如果消费者给差评就容易惹上官司,并且容易被判赔,那么,司法资源将在某种程度上,被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商家用作“惩罚”差评者的工具。而差评将成为一项十分“昂贵”的表达方式,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财力,才能够实现“差评自由”。差评侵权认定标准过低,无异于对消费者差评权的变相剥夺,不利于对消费者“差评自由”的保护。从衡平原则出发,在侵权认定上更为谨慎,方能实践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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