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战: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南关大街以西、京沪铁路以东、青兰高速以南王家店村土地倾倒、堆放垃圾共计17587.9立方米(其中建筑垃圾17376.9立方米,生活垃圾211立方米)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10日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你依法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缴纳罚款,但截至今日,尚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银行非税收入征缴网点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泰山综行执催字【2022】XJL-00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单位(泰安市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家楼执法中队)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视为送达本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视为送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