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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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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推动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发展

 

本报12月30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李松)今天,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作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该《办法》还是机构改革以来,山东省首部地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方面的政府规章。

发布会上,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二十六条,包括适用范围、规划建设、启用关闭、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统一领导,并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操场、室内公共场馆(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办法》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并突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场所管理维护主体、经费来源、物资保障、管理单位职责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如何启用和关闭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使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将进一步推动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快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升全市综合防灾能力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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