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其中特别强调要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新华网)
设置“电子眼”的初衷在于利用技术手段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提高执法效能。但现实中,有些地方把“电子眼”外包,相关部门坐享其“罚”;有些地方“电子眼”设置位置不科学、不合理,人为制造了“罚款陷阱”;有些“电子眼”未经定期检定,甚至是不合格产品,出具的数据有差错;有些地方的“电子眼”成了罚款机器,一年之内就处罚十几万人,产生天量罚单。这种带有“逐利”色彩的执法行为,不仅有违“电子眼”的设置初衷,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还会挫伤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新修订并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核,确保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部此次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严禁由市场主体设置监控设备并收取罚款,对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定期对利用“电子眼”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如果同一区域内出现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
公安部要求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正当其时,一方面,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提升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另一方面,对已发生的执法乱象要进行系统性纠错,倒逼“电子警察”恪守底线,规范执法,这不仅有助于挽回执法公信力,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只有依法遏制“电子眼”逐利执法的冲动,才能让“电子眼”真正成为高效的辅助执法工具,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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