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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防控产品商业营销宣传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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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视防控产品商业营销宣传提醒告诫书

 

为保护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呵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现部署开展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近视防控产品生产营销单位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禁止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营销宣传行为

1.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

2.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4.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5.不依法依规亮证亮照;

6.无医疗器械及有关特殊商品经营资质进行营销。

二、严格规范营销行为,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全市近视防控产品生产营销单位要切实履行商业营销主体责任,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营销行为,坚决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互联网企业要切实承担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管理、公示,严格落实护眼仪等医疗器械及有关特殊商品经营资质审查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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