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近日,记者了解到,根据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金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从10月起,泰山区社保中心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557元调整为1710元,上调153元,共增发失业金64.64万元。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