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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0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反映问题 规范信访举报秩序
泰安市纪委宣传部 泰安日报社 联合主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举报工作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讲,是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最重要的线索来源和主渠道,是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监督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依规依纪依法信访举报是党章和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但一些心怀叵测之人却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既挫伤了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六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 行为的有关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摘录)

一、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五、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案例一:孙某某,党员,某市国有企业干部。2017年,孙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期间为个人拉票助选,在组织确定考察对象为其他同志后,又捏造考察对象收受钱财等事实,匿名投递多封举报信,诬告陷害考察人选。孙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2017年12月,经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现岗位,由副处职降为正科级,并在全市公开通报。

案例二:黄某,中共党员,某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副科级)。2018年10月,黄某因人事调整等工作上的分歧和刚到任不久的局长马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对马某某心存不满,于是搜集、捏造马某某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并通过冒用15名城管局工作人员、街道分管副主任等人名义署名举报的方式,多次邮寄举报信给区委和区政府领导、区纪委监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意图达到损害马某某个人名誉并使马某某受到相关领导、部门处罚的目的。经查,黄某反映问题不实,其恶意举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被举报人带来较大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被举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外,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问题期间,黄某还指使他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并帮助其串供,同时,指使他人销毁监控视频录像数据,转移、隐匿监控设备及监控硬盘等相关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行为。2019年2月,区纪委监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将其职级调整为科员,在全区通报。

案例三:杨某某,党员,某县科技局正科级干部。2017年3月,杨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杨某某怀疑举报人为县科技局王某,并于2018年12月、2019年2月先后2次用自己违规购买的手机“黑卡”向县委、县政府多名领导发送短信匿名举报王某公款旅游、违规领取车补等问题,意图对王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使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追究。经县纪委监委核查,杨某某所反映情况均不属实。杨某某存在主观恶意,蓄意打击报复其个人臆测的“举报人”;匿名举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王某。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2019年5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追究杨某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四:李某,某县普通市民。因某工程建设需横穿李某租赁的茶地,李某就此提出不合理的高价赔偿要求。为达获得高价赔偿的目的,李某多次阻挠施工,并于2017年11月起,多次向国家信访局和省、市扫黑办及省、市、县纪委监委举报该县有关部门领导,故意捏造“该县副县长石某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分文不赔、暴力施工,滥用行政权力、支持工程暴力施工,非法雇佣保安势力,侵犯居民权利’”等不实信息,并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发布图文、视频。经市、县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李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市纪委监委于2019年4月26日对副县长石某受到的不实举报进行了澄清。县纪委监委于2019年5月1日将李某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材料移交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李某因个人诉求未能如愿,挟私泄愤,恶意造谣、中伤、抹黑领导干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9年7月23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

案例五:戴某某、程某某,某村村民。2018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信访部门首次接到村民戴某某、程某某举报该村党支部书记吴某的信访件,该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对二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核查组面对面向戴某某等人进行反馈,戴某某、程某某对调查结果不满意,以没有查出吴某贪污问题为由,捏造事实,构陷核查组成员是吴某的“保护伞”,并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吴某贪污及核查组成员包庇吴某。

由于戴某某、程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破坏了正常信访举报工作环境,其恶意诬告他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为此,该市纪委监委将问题线索依法移送至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戴某某、程某某二人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上述5起典型问题,都是借举报之名行诬告之实,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浪费了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理应受到严惩。

诬告陷害者出于一己之私,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性质恶劣。根据各地通报的案例来看,那些搞诬告的人,往往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有的是为了“上位”,为达到自己的目的,编撰他人所谓“问题”;有的属于有矛盾、有过节,蓄意陷害报复;还有的诬告者,干脆就是想把水搅浑,“祸水东引”,转移视线,掩盖自身的违纪行为。可见,无论出于什么缘由,诬告陷害者都非坦荡之人,而是典型的宵小之辈。

诬告陷害危害深重,影响极坏。一封不负责任的虚假举报信,可能影响甚至耽误一名好干部的使用,让敢于做事、勇于担当的干部十分寒心。诬告陷害浪费宝贵的执纪执法资源,一条虚假的举报信息,让纪委和信访部门做许多“无用功”,时间和精力被稀释和分散,降低反腐败的质量和效率,弱化震慑作用。更值得警惕的是,倘若诬告者不受到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成本过低,就可能助长歪风邪气,以致恶人愈恶,善人愈危,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邪气盛行,政治生态势必遭到破坏。

党章明文规定,严禁诬告陷害。纪律处分条例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作为党章党规党纪的执行者,严肃认真处理每一件信访举报,不放过任何违纪者,也不冤枉一个好干部,坚决惩处诬告陷害、造谣生事等违纪违法行为,是纪委监委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一方面,对问题反映不实的,应及时查清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特别是对那些因为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而得罪人、被泼脏水的好干部,要理直气壮地给其撑腰鼓劲,弘扬正气,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另一方面,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震慑,不让别有用心、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不让恣意妄为、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今年是换届之年,进一步严明纪律、弘扬正气、激励担当尤为重要。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要站在严明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保护党员合法权利,维护党内团结统一的高度,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依法、理性、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帮助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要严格执行“十严禁”的换届纪律要求,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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