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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仲裁委
优化营商环境 发挥案例规范指引功能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曹文馨

市场交易,诚信为本,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泰安仲裁委强化仲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多元化解经济纠纷的功能优势,注重发挥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的规范指引作用。通过“以案释法”活动,引导各类主体遵法守规、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助力打造诚实守信、遵规践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件回顾

2016年6月,申请人某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申请人为其向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亿5000万元。同一时期,被申请人乙、丙、丁等公司分别与申请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为甲公司的债务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乙公司以自有的大型油压机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截至2019年6月底,申请人共计为被申请人甲公司代偿借款本息5000余万元。申请人依据《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到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各被申请人偿还代偿款项,并主张对乙公司抵押的油压机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

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于担保及代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乙公司提出所抵押的油压机设备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经转让给甲公司,申请人对抵押财产不具有抵押权。乙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与甲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复印件、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但甲公司对购买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否认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仲裁过程中,案外人王某以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未付油压机设备转让款)转让给其所有为由,向泰安市某区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出诉讼并申请查封了涉案的油压机设备。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对是否存在转让油压机设备有异议,且两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量的资金往来,资金数额与设备价款不相符,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油压机转让事实。

裁决结果

鉴于王某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甲、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抵押设备买卖关系进行审理,为公正认定甲、乙公司之间的关系,防止仲裁与诉讼结果发生矛盾,仲裁庭经合议认为本仲裁案件应以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遂决定对仲裁案件中止审理。2020年9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讼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案件判决后,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恢复审理,认定乙公司所提抵押设备转让事实不成立,裁决申请人对乙公司抵押的油压机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裁决各被申请人于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代偿的款项本息;申请人对乙公司抵押的油压机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点评

据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介绍,市场交易,诚信为本,当事人应该积极履行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于提供担保及代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抵押的油压机设备买卖事实存在重大分歧,除申请人对抵押设备转让不予认可外,尤其是甲、乙公司作为买卖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具有重大分歧,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将对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进行审理,为避免仲裁与诉讼结果冲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待诉讼案件审结后以诉讼案件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同时,乙公司将自有的油压机设备抵押给申请人,在仲裁中又以抵押设备已转让抗辩,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申请人对乙公司抵押的设备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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