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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我市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公布
一档标准为310元,二档标准为420元
 

本报9月2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杨文洁)日前,2022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公布。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2022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定两个档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2月份。

根据国家、省的要求,此次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022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定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1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2月份。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月起计算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7月1日后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缴纳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此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的,按照居民参保政策执行。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今年,我市提高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规定,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对持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按一档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此外,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也进行了提高,具体为每人每年90元,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另外缴费。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2年度起调整为1.4万元。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新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快推进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工作,确保2021年年底全部完成既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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