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4日讯(通讯员 侯传蒙 胡玉锋)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颜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颜某应补偿国家生态环境损失76000余元。
在执行中,执行干警发现颜某自身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院遂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最终颜某与检察院达成协议,由颜某以管护其住所地的金线河、汇河河堤及两岸绿化树的方式抵顶应补偿国家环境损失76000余元,以东平县最低工资1550元/月为标准,管护期限为49个月零11天。为确保劳务代偿事项有效落实,由颜某所在村委对颜某巡查护堤情况考勤监督,当地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要求对颜某执行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进行考察。该院对颜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东平县人民法院在环资案件审理中,牢固树立“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种修复形式,大胆适用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修复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上述案件的执行,综合考虑了案件实际与被告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度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也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