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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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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8月24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曹文馨)近日,泰安仲裁委发布了2021版《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活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实现仲裁案件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被认为是仲裁活动的“程序法”,也是仲裁机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载体。

近年来,我市仲裁事业发展势头良好,全市仲裁资源得到优化整合、行业管理日益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办案数量持续增长、案件办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显著提升。为保持仲裁规则的先进性,进一步满足当事人及民商事仲裁发展趋势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泰安仲裁委启动了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拟定草案后,泰安仲裁委先后派员外出考察学习、进行调研、专家研讨论证、召开专题会议等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规则》遵循时代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修订思路,延续了山东仲裁发展促进会仲裁规则示范文本仲裁理念精神,参考北京、广州、青岛、淄博等仲裁委的先进规则,总结近年来泰安仲裁实务经验,先后征集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及骨干仲裁员意见,邀请仲裁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专家学者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集思广益,最终形成了《规则》。《规则》突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与公平效率的平衡,全面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审理形式,改革仲裁庭组成方式,探索防范虚假仲裁,致力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量仲裁自身特色,最大限度发挥仲裁优势,为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高效的程序保障。

《规则》充分彰显当事人意思自治,全面改革仲裁庭组成方式。2018版仲裁规则规定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由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这次修改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范围,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1至5名人选的权利,提高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参与度、共同约定仲裁员的成功率。通过细化仲裁庭组庭规定,最大程度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为使案件处理更好提质增效,《规则》对简易程序进一步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分界点从人民币5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100万元,从而促进更多纠纷通过简易程序解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便利程度。

为适应互联网仲裁的发展趋势,泰安仲裁委出台了专门的网络仲裁规则,全面规范电子送达、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规则》在技术运用的基础上,吸收电子送达与证据认定的最新理念,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全面完善,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并对电子数据进行界定,实现电子送达全兼容,推动互联网仲裁的长远发展。此外,《规则》还在原有送达规则条目化的基础上,明确送达地址确认、增加送达方式,并明确了涉外仲裁公告送达的时限规定,有助于提高送达效率、减轻送达负累。

此外,此次修改还更加注重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强调诚信仲裁,防范虚假仲裁。虚假仲裁不仅对仲裁公信力危害巨大,也会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此次修订增设“诚信仲裁”相关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仲裁庭加强审查虚假仲裁审查及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仲裁公信力。

2021版《规则》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了仲裁规则,使泰安仲裁委更好地发挥仲裁作为非诉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提升仲裁的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打造“公信如泰山”的泰安仲裁服务品牌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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