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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营销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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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营销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营销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教育和培训的效果、资质、获奖情况、用户评价、培训教师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服务声誉。

二、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商业广告。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

4.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5.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6.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严禁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1.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标注真实明确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标准变动时,不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4.在收费公示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

四、严禁订立不公平格式合同。

1.在格式条款中设立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2.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以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严格规范营销行为,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广大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商业营销行为主体责任,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营销行为,发现以上涉嫌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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