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5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玲玲 通讯员 陈丽娜)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等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
文件出台后,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迅速行动,层层把关,精准测算,全力推进提标资金补发工作。截至5月15日,1—4月份各项补发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较上级要求提前5天完成发放任务,共发放各类救助资金2824.51万元,其中,城乡低保1318.59万元、城乡特困856.57万元、儿童资金93.57万元、两项补贴资金555.78万元。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现行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如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91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93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方面,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8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36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16元、308元、182元。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方面,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947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551元,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89元。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方面,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26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