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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人才保障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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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凤”先“筑巢”
我市出台人才保障住房政策

 

本报5月25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秦浩 通讯员 马鑫 王倩)近日,记者从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了解到,我市最近印发了《泰安市人才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精准聚焦人才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环节,对筹建模式、分配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覆盖到全市包括驻泰高校、产业园区企业等所有用人主体。

据了解,2021年,我市可筹建人才保障住房6200套,其中,投入使用1200套,开工新建不少于5000套,筹集的现有存量房源用于满足今年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租赁型人才保障住房面积原则上以45—85平方米为主,产权型人才保障住房面积以90—120平方米为主,针对高层次专家可建设部分130—144平方米的住房。

在保障范围方面,《实施意见》指出,人才保障住房主要面向在泰安全职工作,且在工作县(市、区)、功能区内无住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3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或者在我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租赁型人才保障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分配程序将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规范开展,实行轮候分配。除此之外,建立人才住房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也是此次的一大亮点。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引进人才、人才保障住房、不动产登记等数据的共享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比对,实现人才住房保障应保尽保。

在运营管理方面,人才保障住房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对于租赁型人才保障住房管理,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保障住房,可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对于产权型人才保障住房管理,产权型人才保障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下一步,我市将依托《实施意见》,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人才保障住房筹集和建设任务督导调度工作制度,严格督导调度,加快推进人才保障住房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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