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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完善仲裁规则 提高仲裁公信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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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仲裁委员会
修订完善仲裁规则 提高仲裁公信力(上)

 

□通讯员 曹文馨

仲裁规则,也称仲裁程序规则,是指仲裁活动的参与人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所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是实现仲裁案件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其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相当于诉讼法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制定一套灵活专业高效实用的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提高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仲裁规则是仲裁程序规范,事关当事人对仲裁的满意度。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规则一经当事人选定,对当事人乃至仲裁机构就拥有了法律约束力,仲裁机构、仲裁庭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就有章可循,为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进而有助于确立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一个好的仲裁规则,可以为仲裁主体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更为高效的程序保障,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发挥各自职责和功能、有序参与仲裁程序,既协同又制约,从而保证纠纷处理既公平公正、快捷高效,又保证质量与效率,让当事人体验到仲裁优势,体验到对仲裁的满意度。具体而言: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的纠纷提供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仲裁规则应该得到遵守。无论是仲裁机构、仲裁员,还是仲裁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任何不遵守仲裁规则的情形,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违背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将成为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结果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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