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建房问题先后8次作出批示,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也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1号)。
2020年7月3日,韩正副总理召开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后,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截至目前自然资源部先后两次通报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典型案例75起,最小的十几平方米,可见中央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视力度前所未有。
通过近几个月部省级下发的图斑摸排情况来看,高新区耕地违法建房数量触目惊心。共上报2717户,总占地面积1786.6亩,占用耕地面积1590.24亩、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228.3亩,超出标准面积123.01亩。其中住宅类上报1397个,总占地面积550.5亩,占用耕地面积530.04亩、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37.1亩,超出标准面积123.01亩;公共管理服务类上报73个,总占地面积125.71亩,占用耕地面积103.55亩、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11.95亩;产业类上报1247个,总占地面积1110.44亩,占用耕地面积956.64亩、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179.25亩。
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农村建房用地存在突出问题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
单户用地面积较大,户与户之间有巨大的间隙,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
(二)房屋建设布局散乱。
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比较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
(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
农民以为个人建房不收费,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急剧下降,违法建房已成普遍现象。
(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
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高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以及车间、厂房、仓库的建设。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
二、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
我区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滞后,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平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
(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
国家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使是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也要由村委会统一上报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以上部门审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受到土地利用计划、农民建房用地的面广点多及随机性的影响,需要大量扎实的工作投入才能办理规范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管理缺位越位。
一方面是部门和乡管理职责缺位。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和放松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也不够,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上,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同时,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农民建房用地是自然资源部门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够,加上机构改革后,乡镇自然资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土地违法行为多发。另一方面是村级管理越权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惠农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珍惜保护土地意识淡薄,不少农民群众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不良倾向,助长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随意性,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实行只能拆除的特殊处罚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农民经济损失大,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违建房少之又少,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势,导致城区及结合部违法建设厂房、仓库及转让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目前,自然资源管理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规定也在各级关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现,关键是加强贯彻落实,并针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台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审核作用,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状况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在管委会对乡镇的重点工作综合考核体系中,加入自然资源管理考核指标,除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外,重点内容应放在涉及面广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在乡镇对村级的年度考核中,也应把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门要形成规范农民建设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农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电力、供水部门凭农民取得的合法建设用地通知书及规划许可证(包括改扩建)通电、通水;房产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涉及农民进行经营性建房的,工商税务部门凭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加大土地隐形市场整治力度。
土地隐形市场非常普遍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户口迁移转卖土地,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整治。比如对迁入中心城区的农业户口,村组不论什么情况均不安排宅基地;对迁入城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迁出地村组和自然资源所、迁入地村组和自然资源所共同确认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此外,加强土地价值明显地区村组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预防土地违规交易。对在非法转让耕地上新建的小产权房,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从重从严查处,甚至拆除部分影响大的违法建筑,让违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震慑和打击隐形交易后违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现象。
(三)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
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完全对报,用来控管和引导农民建房,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项目建设效益,避免只重视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农业生产条件建设,轻视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造成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发挥项目建设的整体功能,各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充分征求农民意愿,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在引导农民新村建设时,可以依托项目先行搞好基础配套设施,然后农民视生产生活的条件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名支农项目也要优先考率小城镇周边的道路、水电建设,为农民进城镇居住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