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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泰安仲裁委员会温馨提示
签订合同时需要正确选择仲裁协议

 

□通讯员 曹文馨

案例:泰安市某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将社区综合办公楼承包给建安公司施工,并于2019年11月26日与泰安市某建安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由泰安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2020年9月1日建安公司向泰安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请求居委会支付综合办公楼剩余工程款,随后居委会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某居委会认为,《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16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由泰安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泰安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应视为约定不明确,双方没有选择泰安仲裁委员会,且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故泰安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建安公司2020年9月1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泰安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庭尚未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结合本案来看,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泰安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尽管约定的名称不规范不准确,但是泰安市内仅有一个仲裁机构,故该协议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即泰安仲裁委员会,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可事后并未对仲裁事项作出过补充协议,因此泰安仲裁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要求,且约定的仲裁事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应确认仲裁协议有效,裁定驳回该社区居委会请求确认与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仲裁员点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不会正确选择仲裁协议,签订了带有瑕疵仲裁条款的合同,影响维权效率,例如,合同中如果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泰安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原告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等等,这些均属于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或者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泰安仲裁委推荐示范的仲裁条款如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泰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然,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订立规范的、符合要求的仲裁协议,推荐如下:双方协商同意,就×××争议提交泰安仲裁委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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