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9日讯(通讯员 邓丰田)近日,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长江黄河沿线14起重大典型违法采矿案件。其中,由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的贺某某违法采矿案在全县上下引起强烈反响。
2020年11月18日,东平县银山镇贺庄村村民贺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银山镇片区矿山综合整治项目区内开采山石,银山镇派出所收群众举报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12月14日将该案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于该案发生现场位于黄河流域东平段,严重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切实保障黄河长久安澜,有力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组建工作专班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这起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仅破坏了工矿废弃地有序的生态修复秩序,还给党委、政府的生态修复工程造成了负面影响,削弱了党委、政府公信力,必须依法严办。”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贾圣华斩钉截铁地说道。
12月15日,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专班人员带着违法人员贺某某来到作案现场,当场对贺某某盗采区域、盗采石料、盗采工具进行了查证、扣押和清点。经查实,贺某某借用矿山综合整治项目的名义,于11月18日在银山镇贺庄村原第一石子厂用挖掘机开采山石35吨,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当时的现场十分混乱,被盗采出来的石料杂乱无章地堆砌在一起,原本平整的地面被破坏的坑坑洼洼,车辆难以进入。”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银山中队队长梁言强介绍,“看到眼前的作案现场,更加深感自己职责的重要性,必须想办法尽快推动修复项目实施。”
12月28日,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案件讨论,作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12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贺某某于当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只是手段,消除违法状态、督促生态恢复治理才是目的。在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教育引导下,贺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对自己因小利益破坏环境的行为十分后悔,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自己破坏的山体、地面进行生态修复。如今,被破坏的山体、地面已完成复垦回填,大量绿化苗木正在依次进场,生机勃勃、绿意盎然的美丽景象指日可待。
“自2020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管矿产案件开始,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已对41件矿产案件进行立案,极大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秩序。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紧紧围绕县委‘生态立县 绿色发展’战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锻造一支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执法铁军。”贾圣华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