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泰防催告〔2021〕第3号
泰安市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办于2020年10月13日在泰安日报以报纸公告方式做出泰防缴决字〔2020〕第9号追缴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在泰安市长城路以西位置开工建设的世纪大厦项目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002175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办下达的追缴决定书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办现催告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泰防缴决字〔2020〕第9号追缴决定书行政决定,将4002175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至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防窗口。如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泰防缴决字〔2020〕第9号追缴决定书行政决定,我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