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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泰安市住房公积金 资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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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公积金委字〔2021〕2号
关于调整泰安市住房公积金 资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各管理部、分中心,各缴存职工:

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持续高涨。截至2020年12月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2.83%,超过上级要求的个贷率85%的安全警戒线,资金流动风险明显加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证资金供需平衡,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借鉴省内其他市做法,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取消家庭成员间购房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该套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享有所有权的职工不得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二)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

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14400元;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提取,但每年不得超过28800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对应的金额一年内不得办理提取。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3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账户余额以借款人和配偶申贷时点正常缴存余额为准。

(二)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其他

(一)高层次人才贷款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予调整。

(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执行。本意见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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