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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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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高新(系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宇山汽车修理厂经营者,身份证号:37092219751108692X,地址:泰山区东湖路东首路南78号院内):

关于你经营的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宇山汽车修理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在喷漆车间外喷漆)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采取废气处理措施”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决字[2021]ts-012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你经营的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宇山汽车修理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在喷漆车间外喷漆)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采取废气处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2020年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六条、《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泰环境发〔2020〕16号)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九千九百二十五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迎春大街18号汇金国际3楼C区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泰山区委大院东三楼

电话:0538-8220979

邮政编码:271000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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