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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首定罪 具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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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首定罪 具警示意义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程帅

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这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据环球时报网)

高层建筑随处可见,随之出现的高空抛物现象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入刑,给依法打击治理这一问题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两次将菜刀抛至楼下,但并未造成伤害后果。若无相关规定,难以追刑,现在则能够准确定罪。首例定罪,具有警示意义,它让人们意识到,高空抛物不但违法,还会构成犯罪,确立了“高空抛物不可为”的法律共识与行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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