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个别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就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一些员工也乐于接受,认为省下来的社保费能折合到工资里,实际到手的钱似乎更多。(北京日报)
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防止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少数企业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显然是为降低用工成本而动的歪念。这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挡箭牌而少缴或不缴社保的做法,是对员工劳动权益的变相侵犯。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保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能因企业或员工的主观意愿而免除。退一步讲,即使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何况,不少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愿表达,而是因为企业的刻意诱导,企业这种吃相难看的做派,已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应当依法制止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除此之外,一些员工贪图眼前小利的心理也给了这些企业可乘之机。殊不知这把自己置于未来社保待遇降低甚至无着落的风险之中。根据目前的规定,社保费用的足额缴纳要累计达到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未来的社保待遇,员工不按时足额累计缴纳社保费用,未来可能面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困境。
归根到底,对企业借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名行侵犯员工权益之实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说“不”,执法部门要常态化地祭出依法惩戒的利剑,倒逼企业摒弃以牺牲员工参保权益为代价降低用工成本的选择。监管部门如果对企业诱导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问题治理不力,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话语天下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